高锐洞察 | SEC新规允许缩短要约收购期限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发布一项豁免令,将特定股权要约收购的最短初始要约期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直击要约收购实践中最受诟病的流程痛点之一。本次缩短的要约期限仅适用于由证券发行人(即公司自身)或其全资子公司发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要约收购。这一调整可能令将大型流动性项目设计为由公司主导(而非第三方主导)的结构更具有吸引力,而该时间优势预计将推动更多非上市公司的流动性事件转向由发行人主导的项目。
特定要约收购可适用缩短后的10天期限
2026年4月16日,SEC公司财务部发布一项立即生效的豁免令,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报告公司与非报告公司的股权要约收购适用10个工作日的要约期限。本文主要聚焦影响非上市公司股权要约收购的规则变化。
非上市公司交易适用新规的核心条件
非上市公司股权要约收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适用豁免令中的要约期限新规:
1.非报告状态
标的证券的发行人:
- 未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证券;且
- 不受限于《证券交易法》第15(d)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2.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发起要约
收购方必须为标的证券的发行人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第三方收购不适用本新规。
3.固定现金对价
要约对价为固定金额的现金,不包含现金与股票的混合对价、浮动价格或基于公式定价的要约。
新规下的最短要约期限
满足上述条件的要约收购可适用以下最短要约期限:
1.初始要约的最短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购要约必须在至少10个工作日内保持有效(替代此前普遍适用的20个工作日的要求)。
2.要约对价或规模变更后的最短期限:5个工作日
若要约对价或标的证券数量发生任何增加或减少(标的证券数量增加不超过2%的情况除外),则在通知证券持有人后,收购要约必须在此后至少5 个工作日内保持有效(替代此前10个工作日的要求)。
3.其他重大变更后的最短期限:2个工作日
若要约条款发生其他重大变更,则在通知证券持有人后,收购要约必须在此后至少2个工作日内保持有效(替代此前5个工作日的要求)。
4.工作日计算的时间节点要求:上午 9:00前发出
对于上述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的期限计算,通知必须在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00之前发出,该日方可计入期限。
反欺诈与反操纵规则仍需严格遵守
本豁免令旨在“解决市场低效问题、更好地反映技术进步、减少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敞口”,是SEC近年来一系列简化要约收购限制(主要针对债务证券)举措的延续。但SEC同时指出,要约方仍需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证券法,适用缩短后的要约期限的公司需重点关注《证券交易法》第10(b)条与第14(e)条规定的反欺诈与反操纵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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