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高锐洞察 | SEC发布针对中国相关披露的进一步示范性意见

July 19, 2023高锐研究

“企业应就有关中国的特定事项进行更清晰、具体且贴合自身情况的披露,以便投资者能获得其所需的关键信息来做出明智的投资和投票决策。”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2023年7月17日

2023年7月1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一份示范性意见函(“意见函”),列举了SEC可能向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或者大部分业务在中国经营的企业(“中国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的若干项针对性意见。意见函原文请参见文末链接。

意见函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SEC近年来持续加强审查有关中国的披露,要求中国企业提交的各项公开文件中清晰、充分且着重地披露有关中国的投资风险。SEC此次发布的意见函也延续了该要求——中国企业应加强披露其在法律和运营方面的风险,包括VIE架构、财报可信度、中国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公司治理问题。早在2021年9月,SEC就已经公布了一份投资者公告以向投资者们传达上述风险。SEC主席加里·根斯勒(Gary Gensler)也在2021年7月撰文强调中国已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募资活动推出了新的指引并施加了限制措施。

意见函列出了SEC目前着重关注的关于披露中国特定事项的三个领域:

  • 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进行申报和披露的义务,该法于2020年12月获得通过,其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连续两年无法对中国企业的审计底稿进行检查,美国将禁止这些中国公司在美国股票交易所继续交易;

  • 与中国政府在中国企业运营中所扮演角色相关的重大风险;以及

  • 《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所造成的实质影响,该法于2021年12月获得通过,其规定:除非企业可以证明商品的生产过程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否则禁止从新疆进口商品。

《 外国公司问责法》

意见函再一次强调,若上市企业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被认定为“委员会识别的发行人”,则这些企业必须每年都符合《外国公司问责法》及相关SEC规则下的申报和披露要求。

如一外国发行人被归为“委员会识别的发行人”,则其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由外国政府主体持有的股份比例;(2)外国的政府实体是否对发行人有控制性的财务利益;(3)在发行人或发行人运营实体的董事会成员中,所有中共官员的身份;以及(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中是否包含中共党章。SEC强调,其工作人员将审查相关的申报文件以检查上述披露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中国政府的干预或控制

根据意见函,SEC将继续要求申报企业“更着重和具体地披露”中国政府在其运营中所扮演角色相关的重大风险,尤其是关于“中国政府对这些企业运营方面的干预或控制将对其业务或股票价值所带来的实质性影响”

意见函还提醒这些企业,“除了指派董事会成员或根据公司的组织文件拥有法定权力之外,政府或其他方可藉由其他方式控制一家公司”,而且美国联邦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对“控制”一词的定义较为宽泛。

《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

意见函建议申报企业“评估他们的披露,以便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关于《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对其业务影响的具体披露。如果企业在新疆有运营,或通过合作方在新疆开展运营,这些影响可能有:企业可能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严重的供应链中断。”

如您对此文内容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协助评估贵方业务的最佳应对路径,请与高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联系。

意见函原文链接https://www.sec.gov/corpfin/sample-letter-companies-regarding-china-specific-disclosures?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govdelivery